学校属于什么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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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事业实行“优先发展、鼓励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同时指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提供平等机会和条件。 这就明确了学校教育法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学校法人指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学校。它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一个自然人。它是以一定的物质资本为基础的相对独立的办学机构。这种相对独立性既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1.学校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首先,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同时,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校(园)长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确保学校事业发展所需。国家对学校的财产权益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学校享有法定的资金支配权。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资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学校每年按一定程序将经费划拨给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并严格加以监督和控制,实现经费使用的效益最大化。学校还拥有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和对资金的借款使用权等。

2.学校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学校作为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它的主要权利包括: (一)依法取得各种贷款、借款资格; (二)依法收取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三)依法利用和开发各类资产; (四)依法对外投资及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经济实体; (五)依法获得奖励或处分; (六)其他与法人职能相应的权利。 学校作为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实施内部管理; (二)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学资源,设立内设机构和配备人员; (三)根据发展需要和资金情况,购置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建设校园和文化设施; (四)招收学生,开展教学活动; (五)通过科学研究和企业合作等多种形式创收,扩大办学经费来源,改善办学条件; (六)依照国家规定创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

3.在学校活动中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益性原则。学校举办者不得要求学校违反公益性质进行办学,也不能以各种借口向教师和学生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民主性原则。学校应该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理校,在制订发展规划、确定办学层次和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选拔聘用教职工、调节收入分配、实施内部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三,教育性原则。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有利于学生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和提高,有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学习方法的改进,使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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