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有总监签还是有专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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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工程行业工作至今已经十年有余了,对于你的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谈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我们了解一个概念,什么叫“项目”,按照我国现行的标准,项目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目标而进行的一次性努力。因此项目是有生命周期的,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其实就代表了项目的生命周期,那么在这期间内,项目负责人是要始终贯穿其中起主导作用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引自《GB/T50326-2017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规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只要是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运行的工程项目中,项目经理是负有绝对的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至于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则取决于具体的项目和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所采用的具体工艺方法和过程控制要点等。

再次我们看到,作为代表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的项目经理,其应有的权利主要来源于企业法人的授权,也就是说项目经理只有在获得了企业法人的授权后,才能够真正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否则的话,只能是一个空头司令。 所以回到我们的问题,根据现有建筑业的资质管理规定,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需要具备相应专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并且由执业注册机关予以确认和颁发资格证书;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企业项目的负责人,虽然不需要像施工单位那样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但是同样需要获得企业的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说,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是否有效,关键还是取决于他本人是否在权限范围内,如果超出了权限,即便是签了字,也属无效,其产生的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来承担。相反,如果项目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签了字,无论是否是本人亲自签名,都属有效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项目和企业法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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