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大学有法学院么?
1.英国的所有法律皆基于成文法,并没有判例法的传统;
2.英国的法律教育体系分成三个大部分:法律研究学士(LLB)、法律评论学士(LLB)及法律博士(JD)。一般的法律学士课程长达三年,而法律评论学士课程则再加上一年,主要是对一些重要的法律作深入探讨;除了传统的基础性学习之外,JD课程还包括商业、经济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3.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凡是年满18岁,并通过LLB课程的考生,均可获得接受法律学科训练的机会,但必须由注册过的学校及学院开出特定的法律课程。除了这五项指定科目之外,学生可依个人兴趣,选择其他的法律科目。那些想要取得法律研究生资格的人,也须修习这五门课程;
4.虽然很多主要的法律都由立法机构制定出来,但绝大多数的法律从业者仍然需要精研少数的重要法律——正如JD课程所教的那样。法律实践所依赖的是一套错综复杂且不断演变的判例,而不是成文法;
5.根据英国高等法院的指令,所有的判例都必须录载下来。尽管这样做会延迟判例的公布,但它对法律人却是非常有用的。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判例法比成文法更为重要。这是因为很多争执的点不是显而易见,而是隐藏在细节之中;
6。大部分的英国法都是所谓的衡平法(equity),它与传统上基于原则的旧法律并行存在着。衡平法并不是由成文法建立的,而是由法官对类似的事件,作类似的处理而形成的判例法所构成的。它没有成文法所拥有的明确权力;
7.在英国从事法律工作者必须通过两个主要考试:第一次是理论考试(treatise exam),第二次则是审判案件(practical exam)。参加第一次考试的人必须熟读大量相关的法律书籍,而第二次考试则要求考生对真实案件做出判断,并给出详细的书面答案;
8.在英国,律师(solicitor)与法律顾问(barrister)的区别是明显的。前者主要是在谈判桌上与对手斗智斗勇,而后者则主要是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一般而言,barrister比solicitor更善于辩论,而solicitor则更善于协商;
9.不管律师或法律顾问究竟何者更好,有一点却毋庸置疑:他们所拥有的是完全不同的训练背景。在西方,大多数的律师都接受过扎实的法学院教育,而法律顾问则是从基层做起 ——他们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职员,或是在政府部门担任职员,久而久之得到了领导的高度评价,才被推荐到法学院接受专门训练;
10.虽然,大多数的英国学生都要上律法基础课(Law of Contracts),但并没有学宪法的必要。在美国,学生都必须修宪法(Constitutions)。英国并没有成文宪法,因而英国的学生也就没有什么神圣的宪法可言;
11.英国高等法院包括了专门审理普通法诉讼的民事庭(Chancery Division)和专门审理平衡法诉讼的大庭(Court of Appeals)。主要的大庭每年都会吸收来自世界各国最多的法律读者;
12.在英国,法律的施行远不如在美国严格。尽管英国的立法者花了不少心血在法案里,但并不保证法案能够得到完全的实施;
13.在英国几乎没有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成文法并没有规定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它只规定哪些行为是不可以被容忍的。这使得人民行动的自由空间受到压缩,但却不能完全禁止人们做任何他们愿意做的事;
14.虽然在英国法律体系下,违警罪( misdemeanor)可以被起诉到法院,但是民事侵权行为(torts)却不能被起诉到法院,除非它冒犯了国家的道德习俗。在其他的欧洲法律体系下则反之,民事侵权行为可以被起诉到法院。这一规矩为欧洲宪法法院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