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有美国绿卡?
在美国移民政策史上,1943年至1965年间被称为“歧视性移民管制时期”(The Jim Crow Immigration Laws),这一时期的移民法将欧洲与亚洲的移民限制在非常低的水平,而对非洲裔美国人则实行近乎关闭的边境线。 事实上,美国历史上几乎从未对某个种族或国籍的移民完全开放过国门;无论是什么时代,美国的移民系统一直对某些人群保持关闭状态。
以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的实施为例,这部法律不仅废除了种族配额制度从而为亚裔美国人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同时也首次根据职业类别划分了职业签证,而过去所有签证的申请人都被默认被视为“职业工人”(skill worker)。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案仍然保留了国家安全的说法并认为外交官、技术人员和留学生并不构成“职业工人”,因此这三类申请人需要申请特殊签证才能入境并获发绿卡。可以想见,一个没有国籍限制的美国对于亚洲和非洲移民而言是多么大的吸引力,于是很多人选择了通过第三国中转入境的方式获得合法身份。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公民选择绕开美国使馆直接赴第三国办理居留手续,美国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1255号总统令,禁止任何外国人以任何原因在没有取得签证的情况下自陆地边界进入美国。此后,移民局开始正式使用“非法移民(undocumented immigrant)”一词来指称那些未经签证批准入境的外国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1255号总统令禁止无签证人员入境,但它并未废除这些人的权利;换言之,无签证者虽然违法,但并非不受制裁。从这一方面来说,移民法和海关及边治署的执法活动都体现出一种双重标准的特点——尽管政府一边声称所有移民都必须遵守联邦的法律,另一边又明确知晓绝大多数人不可能遵守这种“只针对外国人”的法规。 1255号总统令颁行的同一年,《移民和国籍法》经修改后规定,持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的外国人若逾期逗留,将受到处罚并被拒发下次入境的证件。由于移民法的这条条款适用于“任何人”(anyone),因此无论是美裔还是外籍人士,只要符合申请条件,都有资格获得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