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法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 以人为载体的民事主体分为个体和法人。 其中,“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作为法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法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合法的财产或者经费;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法人这一概念,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狭义说,即只有具备上述全部条件并经依法登记的机关才属于法人。 至于你提到的学校是否是法人这个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 为什么要设定这样的规则? 因为如果将学校的办学权赋予其法人地位的话,则会出现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谁为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呢?是学校自身么?那么它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了么?显然不是,因为学校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是政府么?那么为什么设立学校的时候又要赋予学校一定的自主权呢? 这显然是立法者考虑不周的漏洞,因此为了保持体系的一致性,就必须坚持狭义的法人理论,明确排除学校等机构法人。否则就违背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造成立法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