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英联邦吗?
是的,香港曾经是西方殖民地(英国殖民地),因此港英时期留下了一些具有西方色彩的法律制度。 英国在1842年和1860年先后战胜中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分别将香港岛及九龙半岛南端割让给英国。从那时开始直至1997年回归祖国,香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都受到了西方的影响。
虽然香港在1997年后回归了中国大陆,但很多法律框架仍继承了英式的传统。例如,香港司法体系由法院、审裁机关和其他法定机构组成;这些机构和官员均由《基本法》规定其产生方式和权限;而所有诉讼程序则主要受《香港法庭审理案件条例》及《香港其他司法机构条例》规限。尽管终审权属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均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初审,再经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在刑事审判方面,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系,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并采用陪审团制。虽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在都在致力于完善涉罪公民的权利保障,但在制度上两者还是存在较大区别的——例如内地的刑事强制措施就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而在香港除了调查期间警方可以短暂拘留嫌疑人外,其它强制措施都不存在;又如内地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辩护制度,而香港则是非无罪推定的“控诉方”主导型模式,等等。
作为国际自由贸易港,香港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也是深受英美法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