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大陆法系国家吗?
是的,新加坡采用普通法加判例法的法律体系。 所谓“普通法”就是由法官创造法律的制度。因此也可以理解为“判例法”。在新加坡也被称为“案例法”(case law)。由于英国在制定法和判例法方面都对新加坡有所影响,所以新加坡的法律体系被比喻为“混合型的”或者“英式的”。 在新加坡的普通法院所作出的判决都是具有拘束力的,这些判决对新的类似案件都具有指导意义,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每一个司法领域都有其各自的先例,分为“判例法”(caselaw)和“判例法摘要”(briefs of caselaw)两种形式。前者详细记载过往的判决;后者则比较简短,只摘选重要段落。一旦某个问题已有明确的先例可循,法院就会依从之前的判例作出类似的判决。
当然,如果法官认为先前确定的规则对于当前的案件不适用,或者需要引援先前判决中的某些特定内容作为支持,他就必须首先引用相关的判例或判例摘要。只有在确定相关判例确实不适用时,才可以创制新的规则。也就是说,普通法的优点恰恰是它可以适用于不确定的案件,而它的缺点就在于可能使司法制度受制于过往的先例。 另一方面,新加坡实行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的立法体制。1938年《最高法院法令》创设了上诉法院、原属高等法院管辖的下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三个审判层次。同时,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也不断增多。目前可供使用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Constitution)、成文法(Statutes)、普通法(Case Law)、国际条约(Treaties and Conventions)等。其中,普通法与判例法是通过司法途径产生的,属于“软法”,需要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赋予其具体内涵。而成文法则属于“硬法”,具有明确而具体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