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大陆法系国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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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新加坡采用普通法加判例法的法律体系。 所谓“普通法”就是由法官创造法律的制度。因此也可以理解为“判例法”。在新加坡也被称为“案例法”(case law)。由于英国在制定法和判例法方面都对新加坡有所影响,所以新加坡的法律体系被比喻为“混合型的”或者“英式的”。 在新加坡的普通法院所作出的判决都是具有拘束力的,这些判决对新的类似案件都具有指导意义,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每一个司法领域都有其各自的先例,分为“判例法”(caselaw)和“判例法摘要”(briefs of caselaw)两种形式。前者详细记载过往的判决;后者则比较简短,只摘选重要段落。一旦某个问题已有明确的先例可循,法院就会依从之前的判例作出类似的判决。

当然,如果法官认为先前确定的规则对于当前的案件不适用,或者需要引援先前判决中的某些特定内容作为支持,他就必须首先引用相关的判例或判例摘要。只有在确定相关判例确实不适用时,才可以创制新的规则。也就是说,普通法的优点恰恰是它可以适用于不确定的案件,而它的缺点就在于可能使司法制度受制于过往的先例。 另一方面,新加坡实行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的立法体制。1938年《最高法院法令》创设了上诉法院、原属高等法院管辖的下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三个审判层次。同时,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也不断增多。目前可供使用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Constitution)、成文法(Statutes)、普通法(Case Law)、国际条约(Treaties and Conventions)等。其中,普通法与判例法是通过司法途径产生的,属于“软法”,需要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赋予其具体内涵。而成文法则属于“硬法”,具有明确而具体的规范作用。

诸葛宇坤诸葛宇坤优质答主

其实很多法律问题是很简单的,只要稍微百度一下就能知道答案了!比如这个问题,在新加坡法律里叫做“普通法”,属于英美法的分支;而在中国称之为“大陆法”的,则是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等欧洲传统法系的分支——二者在内容上是不同的(不过有些内容可能相同),但是在法律体系上是不存在交叉的。 至于说为什么会有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区分,这主要取决于殖民地时期英国和美国对法律的塑造,以及它们各自的司法实践历史造成的,并不存在什么必然的关系或者规律(因为这两个国家的早期司法实践都不怎么遵循规则),只是随着时代发展形成了现今的模样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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