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不批复怎么办?
1.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洽商,如果同意的,应当签发设计变更通知书(或联系单);如不同意则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附相关依据,该文件也是作为变更洽商的确认证据之一。因此,如果建设单位不签发的,则可以视为对变更洽商不予认可。
2.因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确导致争议发生时,一般应按通常做法处理,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履行原则: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不得低于合同双方的约定标准,实际交付的质量低于约定标准的,承担违约责任。(二)公平、合理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凡没有明确规定时,就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公平原则来衡量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合理和合法。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自己将受到损害而为了某种目的愿意承受这种损害,那么这种违背社会公理的行为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3.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建议你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若确系建设单位负责人已经签字确认,只是经办人没来得及盖章,此时可找其催告并补盖公章;
(2)若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非其本人所签名,而是其所指定的他人代签,则可要求其对此进行追认;
(3)如协商不成且该变更洽商涉及金额不大且具有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和事实性,建议可向法院直接起诉;
4.由于本案是施工合同纠纷,所以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